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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批准证书的初审
2、受理部门:行业管理科
3、办事依据:国务院2002年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4、办事程序:
⑴企业准备相关材料,提出申请上报区工业经委;
⑵区工业经委受理登记并进行现场审查;
⑶经初审合格后上报市经委,并反馈市经委审核意见;
⑷合格后颁证书(不合格返回)。
5、收费依据和标准:无
6、办事时限:15天
7、受理条件:
I.基本条件:
a、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执行企业标准的必须有技术质量监督部门的备案证明)规定的生产工艺、设备及相关设施。有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储存方式、设施,并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包括槽罐)必须由取得市经委核发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专业生产定点企业批准证书》的定点生产企业生产;
b、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c、有符合生产经营、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包括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重点岗位操作人员;
d、有健全的安全责任管理制度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生产易燃易爆化学品的一般企业执行《建筑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必须执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的标准;
f、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g、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经过由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的政策、法规、专业技术和安全知识培训,相关人员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培训,持证上岗。
II.需报送材料或批件:
a、工商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相关证明材料);
b、化工设计单位(甲级或乙级)设计文件(没有设计文件或设计单位达不到等级的,应补办设计文件);
c、有能证明合法使用土地或房屋的证明材料、储存仓库的结构、设施情况及厂区全图及重大危险源标点;
d、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建筑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书、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证;
e、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名称、数量及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f、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g、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法人代表安全管理责任书;
h、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i、包装、储存及运输的技术要求;
j、化学品名称在《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90)中未列明的,应有化工或劳动卫生检测部门出具的理化性能鉴定报告;
k、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提交公安消防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
l、压力容器、储罐、槽车、油罐车、钢瓶等应具有质检部门有效的检测证明。
8、需要填写的表格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审批表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审批表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审批表
9、受理部门咨询电话:26393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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